(2009)甬余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倪××。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承担。审判员 韩 利 荣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佳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