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浙江海麒人造毛皮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威骐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彬。上诉人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6月6日签订《定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生产特定规格、型号、桩长的管桩,故合同名称与内容完全一致,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上诉���生产所在地。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无划痕认定该条款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错误的,事实上,上诉人无法在被上诉人处的合同增加、修改条款,划去的条款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定作合同》中有“如有纠纷,可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仲裁执行”的条款,而上诉人提交的《定作合同》中该条款已删去,该条款是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说法不一。而且,对该条款的内容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双方又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该条款不宜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本案应按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因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生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