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55号原告冯××。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全部付清借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依法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敬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