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于衍根与董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衍根,董杏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于衍根。被告:董杏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衍根诉被告童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衍根撤回对被告童杏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