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郑关兴与骆福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关兴,骆福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郑关兴。委托代理人:顾琳芬。被告:骆福强。委托代理人:沈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关兴诉被告骆福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关兴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骆福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关兴申请撤回对被告骆福强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关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关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