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临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69号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丁桥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袁×。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临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538元,由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