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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临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69号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丁桥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袁×。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临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538元,由原告杭州××××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