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与章××、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章××,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74号原告:施××。被告:章××。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章××、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施××负担。审判员 葛 春 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卿(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