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与宁波××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宁波××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宁波××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路。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应××。被告:南昌市××建筑××工××司,××大道××国××楼。诉讼代表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宁波××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