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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段芹芹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段芹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告段芹芹,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段芹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卜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