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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青岛宝瑞铁塑制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宝瑞铁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商初字第76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的即墨市岙兰路700号。法定代表人荆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盖学军,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青岛宝瑞铁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一级路。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宝瑞铁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希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