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27号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春。委托代理人:罗智华、费惠德。被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70元,由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