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余款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