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秦丰××厂与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秦丰××厂,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627号原告:海盐秦丰××厂,住所地:海盐县××��××南侧。法定代表人:姜××。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秦丰××厂与被告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秦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元,由原告海盐秦丰××厂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