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李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以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甲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