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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徐甲、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徐甲,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吴××。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徐甲、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