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徐甲、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徐甲,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吴××。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徐甲、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