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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0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审判长  徐土钍审判员  黄伟松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