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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严余芬与彭国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国良,严余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205号上诉��(原审被告):彭国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余芬。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彭国良与被上诉人严余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彭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国良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国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苏江平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