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助剂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助剂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杭州××××助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0184-7),住所地:杭州市××区××半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