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陈××。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