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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陈××。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