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槐树路支行与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葛亚海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槐树路支行,葛亚海,潘晓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槐树路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槐树路132号。负责人:王珏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飞、徐晓倩,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解放南路9号14-7室。法定代表人:葛亚海,该公司经理。被告:葛亚海,大佳何镇后洋村1组190号。被告:潘晓通,镇后洋村1组1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槐树路支行与被告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葛亚海、潘晓通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槐树路支行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葛亚海、潘晓通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槐树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葛亚海、潘晓通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先江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