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启浩与慈溪市普吉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启浩,慈溪市普吉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方启浩,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三琪,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静静,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慈溪市普吉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法定代表人:平国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启浩诉被告慈溪市普吉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启浩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启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45元,由原告方启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旭明审 判 员 黄科军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