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娄××、周与娄××、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娄××、周,娄××,周××,钱××,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5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大道××号。负责人:郭××。被告:娄××。被告:周××。被告:钱××。被告: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娄××、周××、钱××、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