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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娄××、周与娄××、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娄××、周,娄××,周××,钱××,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5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大道××号。负责人:郭××。被告:娄××。被告:周××。被告:钱××。被告: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娄××、周××、钱××、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