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喻某某,男,汉族,蜂农。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驾驶员。喻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喻某某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已赔偿了原告的财产损失,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