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贤更与林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更,林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林贤更,农民,环县芦浦镇漩门村新塘路21号。被告林贤军,农民,环县芦浦镇漩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贤更为与被告林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贤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贤更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