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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升高与留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升高,留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商初第22号原告:汪升高,浙江省开化县人,从事油漆化工、广告业,暂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西路185号。身份证:330824196305090712被告:留光兴,浙江省开化县人,家住在开化县金村乡宋村**号。身份证:××原告汪升高与被告留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伯全、李薇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升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有纲留光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升高诉称,原告一直在义乌市从事油漆化工产品销售及广告业。2004年起被告留光兴在义乌市做工期间,曾多次到原告处购买油漆材料。经结算,被告留光兴共欠货款5800元。嗣后,虽经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留光兴现已躲避。现起诉要求被告留光兴立即支付清拖欠的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被告留光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留光兴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及有被告签字的销货单十九份。证明在2008年12月4日双方结算,被告留光兴尚欠油漆货款5800元,约定12月9日付。经本院庭审质证,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留光兴经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根据上述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汪升高长期在浙江省义乌市从事油漆化工产品销售及广告业。2004年10月13日起被告留光兴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承包一工地家装饰工程时,曾多次到原告汪升高处购买油漆材料,经结算,被告留光兴共欠货款5800元。到2008年12月4日原告汪升高催款时,被告留光兴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油漆材料货款5800元,约定12月9日付。之后,虽经原告汪升高多次催要,被告留光兴却避而不见。现被告留光兴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汪升高与被告留光兴买卖合同成立。被告留光兴没有理由长久拖欠货款不付。因此,原告汪升高要求被告留光兴立即付清油漆材料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在欠条中约定支付利息,但被告留光兴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汪升高的权益,原告汪升高可以主张被告留光兴从起诉时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留光兴支付原告汪升高油漆材料货款58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8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留光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肖宁审判员  朱伯全审判员  李 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