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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孙××、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孙××,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39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孙××。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孙××、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17元,减半收取4508.5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78.50元,由原告董××负担。审 判 长 徐    鸿    星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盛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