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孙××、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孙××,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39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孙××。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孙××、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17元,减半收取4508.5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78.50元,由原告董××负担。审 判 长 徐 鸿 星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盛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