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79号原告:陈××。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