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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罗××、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罗××,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方×。被告:罗××。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罗××、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83元,减半收取4241.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黄文胜审判员  陈相隆审判员  章 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凯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