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罗××、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罗××,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方×。被告:罗××。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罗××、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83元,减半收取4241.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黄文胜审判员 陈相隆审判员 章 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凯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