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81号原告何××。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的住房公积金在25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的住房公积金在2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