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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60-1号原告周××。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远二0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