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与郑×、郑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郑甲,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26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郑甲。被告:郑乙。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郑甲、郑乙、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甲、郑乙、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