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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24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马××。被告: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钱××、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