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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厂与宋建伟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厂,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厂。被执行人宋建伟。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厂与被执行人宋建伟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厂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建伟经济困难无力履行义务,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