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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天台县××金属××网××厂与宜兴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金属××网××厂,宜兴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22号原告:天台县××金属××网××厂,所在地:天台县始丰街道××村。负责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被告:宜兴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漕。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金属××网××厂与被告宜兴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部份合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金属××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天台县××金属××网××厂负担。(本面无正文)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