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强,朱蓬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强。被执行人朱蓬科。陈文强申请执行朱逢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3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文强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667.0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逢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逢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逢科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