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黄××,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吉县××镇××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韩××。被告:黄××。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被告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