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无锡中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晶。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无锡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裕灿审 判 员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孙光洁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