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承忠与金召平、张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承忠,金召平,张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51号原告骆承忠,经商,城街道香港城东片9区11单元402室。被告金召平,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板坞村2组。被告张秋芳,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板坞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承忠诉被告金召平、张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承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