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承忠与金召平、张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承忠,金召平,张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51号原告骆承忠,经商,城街道香港城东片9区11单元402室。被告金召平,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板坞村2组。被告张秋芳,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板坞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承忠诉被告金召平、张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承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