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锻件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锻件有限公司,嵊州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15号原告:嵊州市××锻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唐××。被告:嵊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街××村。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锻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锻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锻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锻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计999.50元,由原告嵊州市××锻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