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屠××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屠××。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沈××。委托代理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