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毅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王毅。委托代理人:沈永强。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建英。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被告: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莫云法。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负责人:张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王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原告王毅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