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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高强度紧固件厂与湖州湖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高强度紧固件厂,湖州湖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817号原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厂。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葛海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湖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车站路43号。法定代表人:章明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厂与被告湖州湖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厂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厂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诉讼费1355.50元,由原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