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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封××与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李×,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410号原告:封××。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李×。被告:杜××。原告封××与被告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于2008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现诉请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李×因为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告起诉的借款,被列入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已不属于商事纠纷案件审理范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晋伟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张 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英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