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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75号原告:施××。委托代理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450元,由原告施××负担。审 判 长  崔颂文审 判 员  冯群安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