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信××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桐乡市××信××材料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工业园区。被告:桐乡市××信××材料厂,住所地:桐乡市××××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信××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桐乡市××信××材料厂所有的银行帐户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舒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