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涡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徐州金淮海乳胶化工厂与被执行人盛化云买卖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金淮海乳胶化工厂,盛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涡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金淮海乳胶化工厂。被执行人:盛化云,男,45岁,住涡阳县城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徐州金淮海乳胶化工厂与被执行人盛化云买卖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理审判员 张会华审判员 张振领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