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吴××、方××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吴××,方××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98号原告:叶××。被告:吴××。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吴××、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5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俏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