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与新昌县××钢××责任公司、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县××钢××责任公司,浙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钢××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昌××××园区。法定代表人: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澄潭镇。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县××钢××责任公司、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2日,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