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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与新昌县××钢××责任公司、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县××钢××责任公司,浙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钢××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昌××××园区。法定代表人: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澄潭镇。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县××钢××责任公司、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2日,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浙江××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