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临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963号原告:董××。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董××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