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963号原告:董××。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董××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