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郑××、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郑××,伍××,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毛××。被告:郑××。被告:伍××。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郑××、伍××、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