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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郑××、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郑××,伍××,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毛××。被告:郑××。被告:伍××。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郑××、伍××、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源:百度“”